普通管辖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30: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64页(475字)

亦称“一般地域管辖”、“区域管辖”。

按行政区域划分法院管辖案件的权限。普通管辖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有不同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宜,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管辖,若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普通管辖的划分,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运用法律保证人民法院办案的数量和质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