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地方人民代表呼拉尔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32: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75页(403字)

蒙古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省、市、市辖区、县、区的人民代表呼拉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呼拉尔由本地区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任期3年。地方人民代表呼拉尔开会时,选出主席和秘书主持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出的执行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并作为各级地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换届前,在新的执行委员会选出组成前,原执委会仍行使职权。按照宪法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呼拉尔及其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负责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和政治建设;监督、领导经济组织;批准地方经济计划和预算;维护公民的权利;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上级对下级人民代表呼拉尔及其执委会的决议和指令有权改变和废止;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作出决定等。地方人民代表呼拉尔按工作部门设立常设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呼拉尔执行委员会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呼拉尔和上级人民代表呼拉尔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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