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34:1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85页(388字)

1960年8月16日公布,该宪法共十三章一百九十九条。

宪法规定,塞浦路斯是独立的主权的总统制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由希腊族人担任,副总统由土耳其族人担任。总统、副总统选举产生,任期5年。副总统在涉及外交、国防和国家安全等问题上有独立的否决权。

总统、副总统有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力。

国家的立法权由众议院行使。众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从希腊族选出,三分之一从土耳其族选出。

国家的部分行政权,由部长会议行使。希、土两族分别选出族社议会,就本族社内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主权权。国家设立最高宪法法院。国家司法权由高等法院和下级法院行使。

该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有宗教信仰、集会、言论自由;全体公民在法律、行政、司法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等。此外,宪法还就国家的独立官员、公务人员、武装力量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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