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34: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85页(368字)

现行宪法于1963年3月18日经公民投票通过。

1970年,1976年、1983年和1984年对宪法进行过四次修改。宪法规定:塞内加尔共和国是世俗的民主的国家;国家实行总统制,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权分立。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有权任命各级军政官员。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

立法权属于国民议会。最高法院和各级法庭行使司法权,国家领导人以及政府成员判逃等重大案件由最高特别法庭审理。宪法规定:塞内加尔实行多党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法律给予保证的权力和自由。1970年宪法修正案增设总理一职,1976年修正案规定总统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理接任,1983年、1984年修改后又规定:取消总理一职;总统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议长代理,并在60天内举行总统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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