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36: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99页(541字)

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有权对控诉进行申述、辩解的制度。

辩护制度始于罗共和国时代,但是只有当被告人是奴隶主和自由民时才享有这种权利。在封建社会,司法制度专横,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剥夺。

为反对封建司法的专横擅断,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确立了辩护制度,但有其阶级的局限性。我国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于1932年颁布《中毕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辩护制度,但不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公布的《人民法庭组织规则》、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辩护制度。1955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建立律师机构和开展律师工作的报告,并开始创立律师组织。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制度。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等为自己辩护。

辩护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并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实行辩护制度,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作出公正的判决,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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