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84页(190字)
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我国,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其特征是: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