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01页(199字)
指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我国,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其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犯罪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逃避纳税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偷税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