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69页(253字)
指以谋取私利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妇女与他人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我国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其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谋取私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逼迫妇女与他人发生性交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强迫妇女卖淫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