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计划生育词典》第258页(202字)
是指单位与未婚青年、已婚未育夫妇签订的晚婚晚育协议。
迟于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三年以上结婚者为晚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初育者为晚育。凡目愿接受晚婚晚育条件的青年均可签订合同,执行合同者按规定给予表扬、优待和奖励;违反合同者,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惩罚。实行晚婚晚育合同制能够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密切结合起来,有利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