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机动渔船作业同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0页(314字)

塞拉利昂《海洋渔业法》第8条规定:(1)未经颁证官员同意,已获得许可证的渔船不得为任何人(在许可证上载有其名字并被获准作业者除外)进行作业。(2)每艘获得许可证的渔船的船主应向颁证官员提交该官员所需要的有关渔船作业的书面报告。(3)已获许可证的每艘渔船的船主应在船上装上其种类和质量由渔业主管官员和港务长认可的足够的救生设备,并且要使这种设备处于能立即使用的准备状态。第9条规定,任何人如果因下列原因受到侵害:颁证官员拒绝颁发或更换许可证,或颁证官员对吊销和中止许可证的任何决定,可以在14日内呈交这种拒绝或决定的通知,但不得以另外的方式向部长书面诉讼,因为部长是作最终裁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