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机动渔船作业申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0页(467字)
塞拉利昂《海洋渔业法》第5条规定:(1)任何人可以向任何颁证官员申请机动渔船许可证。(2)每一个这种申请都要用书面写,并应说明将要使用的渔业方法和对渔获物的储藏、分配和销售的计划。第6条规定:(1)许可证的申请要遵照下列要求:许可证要预先提出申请;支付规定的费用;提供的材料要使颁证官员确信,该机动渔船的作业将不会损害塞拉利昂渔业的利益;提供的证明要使颁证官员确信,对于要授予许可证的申请人是合格的、恰当的。颁证官员将按申请书面所登记的机动渔船发放许可证。(2)许可证应有规定的形式,应根据颁证官员认为的适合的条件,在其上签名后发放。(3)每个许可证的期限为一年或半年。一年许可证的有效期截至颁发许可证的当年的12月31号为止;半年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在6月30日或12月31日期满。(4)许可证不得转让,除非得到第一次在许可证上签署的颁证官员的许可。(5)根据本节每艘获得许可证的渔船,应标明颁证官员给它规定的字母和号码,在每侧船舷上用黑底白字或白底黑字明显地漆上,并要保持清晰可见。
上一篇:塞拉利昂游钓船只缴费立法
下一篇:塞拉利昂机动渔船作业同意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