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机动渔船作业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0页(331字)
塞拉利昂《海洋渔业法》第10条规定:(1)任何人:违反或不遵守许可证的条款;或违反或不遵守本法第12条所规定的要求;或违反或不遵守本法的任何规定或根据第13条所制定的任何规章;都属犯罪,按简易判罪,应处以不超过50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3个月监禁(兼做苦役或不做苦役),或罚款和监禁并处。(2)按本法处以的罚款可用一般方式收取,如果法庭认为合适,可命令通过扣押和拍卖违法者的渔船、钓具、船具和设备以及船上的或属于渔船的任何财产和其中的任何部分方式的进行。但是,如果渔船是外国的船,法庭可命令,代替这种亏本出售,将渔船扣留在塞拉利昂的某个港口,从违法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或将渔船作适当的扣留,或在这种情况下不予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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