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计划生育词典》第375页(239字)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与不动产。行为人一般是出于发泄私愤、图谋报复,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毁灭是使财物的价值和效用完全丧失,损坏是部分丧失。
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如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手段恶劣等等。
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本罪是侵犯财产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