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类工资区

书籍:中国卫生管理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15:38:58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卫生管理辞典》第438页(378字)

“非十一类工资区”的对称,我国实行的“工资地区类别”的一种。

1956年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时,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非工业、建筑、交通部门的企业职工执行的工资标准,全国划分为十一个工资区类别。其办法是,首先制定出第一类工资区标准,然后根据物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具体情况,在第一类工资区标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出其他各级类别的工资标准。每类工资标准循序相差约为3%,一类至十一类工资标准之间相差幅度约为30%。例如,国家机关行政21级在一类区的工资标准是54元,在六类区是62元,在十一类区是70元。

1963年调整工资时,将一、二类工资区提高为三类区;1979年调整工资时,又将三类区提高为四类区,四类区提高为五类区。目前,实际执行的是从五类到十一类共七个工资区。各地的工资区类别的划分,均由国家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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