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工龄工资

书籍:中国卫生管理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17:27:52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卫生管理辞典》第645页(268字)

国家为鼓励职工长期从事社会某一类特别需要的职业,按照他们从事该种职业年限的长短而发给的工资。

目的是通过工资杠杆激发职工热爱本专业,稳定特殊行业的职工队伍,鼓励中小学教师、医院护士、清洁工人等长期从事本职工作,可按他们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数量的工资。我国于1985年建立对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等教师,实行教龄津贴,对护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助产士(师)等,均实行职业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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