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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末

书籍:自然辩证法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7 04:24:09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天津人民出版社《自然辩证法辞典》第175页(561字)

有两种含义:(1)关于事物的本质及现象的范畴。

“本”指“本质”,“末”指现象。首先由魏晋王弼提出,“老子》之书其几乎可一言以蔽之,噫!崇本息末而已矣。”认为“本”即是“无”,是万物本源,“末”即是变化着的万物。二者比较,“本”是主要的,应该排除“末”(现象)对“本”(本体)的干扰。

东晋僧肇以“立处即真”说明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不动真际为诸法立处,非离真而立处,立处即真也。”(《不真空论》)所谓“真”,乃指本体,即万物没有质的规定性这个“性空”的本质。“立处即真”,就是说不离开真(“空”)另有万物,万物就是“真”(“空”),本体(“空”)绝非超乎现象(虚假不真的万物)之外。

认为“空”就是万物的本质,本质与现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本”指事物的根本,“末”即支末。《易·系辞》:“其初难知,其上易知,本末也。”《礼记·大学》:“物有本末,事有终始。”(3)战国以后中国历史上对经济部门的一种划分。《盐铁论·本议》:“古之立国家者,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本”,即“本业”,“末”,即“末业”。商鞅、《管子》作者、荀子等以农业为“本”,以奢侈品生产和流通为“末”。

后来,虽然对“本”“末”提出过不同的划分标准,“本”“末”却逐渐分别成为农业与工商业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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