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天津人民出版社《自然辩证法辞典》第322页(906字)
指自然界各种各样、千变万化的事物和现象中那些本质的、恒定的普遍联系。
概括而言,自然规律就是自然现象中同一的东西,普遍性的形式。对其存在条件所具有的必然性来说,是绝对的、永恒的;而对其无限发展、变化的过程来说,条件的变更,使它具有相对性、近似性,因而自然规律又是历史的规律。例如,经典物理学在解释宏观物理现象时,牛顿力学定律、麦克斯韦一法拉第电磁理论具有绝对性。然而在黑体辐射现象所揭示的微观世界里,这一规律遇到困难,便让位于量子物理学的定律,显示为后一定律的极限形式,成为历史的规律。
当然,量子物理学的定律也非绝对的,它随着基本粒子理论的发展也必将成为历史的规律。自然规律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表现了自然规律的普遍性及其实现形式的具体性。
永恒的、绝对的、普遍的自然规律,不过是历史规律的总和。因此,自然规律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并不改变自然规律的客观性,恰好表现了自然界的物质性。
当然,自然界各种各样现象的客观存在也必然表现其自身规律的特殊性。自然界规律的客观性表明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而是在人的意识之外存在并起着作用。但是,人可以认识自然规律并能动地改变物质存在的形式,改变自然界物质方向的相互关系,从而利用各种规律共同起作用的结果来为人类造福。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与运用决不是一次既定的、片面的、静态的,而总是历史的、动态的、综合的,即是个过程。
人类应当学会更加正确、更加全面地认识与把握自然规律,善于认识人们对自然界由于通常经验的干涉所引起的较近或较远的影响。认识自然规律有其自然原因,坚持唯物主义就会愈来愈能把握自然规律,做自然界的主人。自然界有自身固有的规律,应从中揭示并加以阐发。自然的根本规律就是辩证法的规律。
“辩证法的规律无论对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的运动,或者对思维的运动,都一定是同样适用的。这样的规律可以在这三个领域的两个中,甚至在所有三个领域中被认识出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65页)对现代自然科学加以概括和总结,揭示辩证法规律在自然界领域的具体化和特殊表现,就能深刻、具体地认识与把握自然界的规律,进而丰富与发展整个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