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的分类
书籍:自然辩证法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7 05:05:01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天津人民出版社《自然辩证法辞典》第455页(646字)
指作为逻辑形式之一的判断的划分原则或基础。
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判断,只是判断的组成、结构、分类等形式结构的特点,它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判断分类排列起来。如按主语和谓语之间的联系,把判断分为直言判断、假言判断、选言判断;按主语和谓语相互联系的性质,把判断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等。
这样就把各种不同的判断毫无内在联系地排列起来,这就是形式逻辑关于判断分类的局限性。黑格尔认为判断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他主张不同判断应当看作是“一个从一个必然进展而来”,并且构成有阶段性的次序”。
从这种思想出发,黑格尔把判断分成4类12种,如实在的判断、反省的判断,必然的判断,概念的判断等等。这种判断的分类法与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一样是枯燥无味,晦涩难懂,甚至有些牵强附会。恩格斯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论,吸取了黑格尔关于判断分类中的合理内核,并根据人类对于自然规律认识的历史,提出了唯物辩证法关于判断分类的原则。恩格斯指出:“表现在黑格尔那里的是判断这一思维形式本身的发展,而在我们这里就成了对运动性质的立足于经验基础的理论认识的发展。”(《自然辩论》第203页)在唯物辩证法看来,判断分类不仅以思维规律为依据,而且还以自然规律为依据。
恩格斯根据上述原则,以人们对运动形态的认识历史为例,说明人的认识是由个别通过特殊达到一般,相应的有三种判断形式:个别性的判断、特殊性的判断、普遍性的判断。
从恩格斯的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判断这种思维形式的发展,是以实践的发展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