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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权制遗迹

书籍:中国黎族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21:27: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中国黎族大辞典》第39页(2351字)

黎族祖先由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过渡是一个缓慢而漫长的过程。

决定的因素在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生产和生活等各个领域占据主要地位。婚姻关系方面,对偶婚的发展和稳定,从同妻居到同夫居过渡的完成,为后来的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生准备了条件。这一过渡可能是在犁耕农业和畜牧业尚未出现的情况下发生的,相当于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金石并用时期。

这一时期,黎族的远古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条件获得进一步的发展,烧垦农业即山地农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

这是黎族远古祖先同自然界斗争的结果。从海南岛黎族地区出土的属新石器时代晚期的遗物看,黎族的先人由于劳动经验的积累,生产工具的制作技术大为改进,器类上更形复杂化。

这个时期有肩石器增加,而且锛多于斧,大型的和长身的有肩石铲比较多见,有些石器磨制工整锋利,有肩石斧双肩的折角成直角形,并且留有整齐而明显的锉痕;出土的陶器以印纹陶为主,或夹砂粗陶与印纹硬陶伴土,也有大型的有肩石铲出现,如白沙县福村出土的双肩长身石铲及石犁。这些工具用于锄地、挖土和松土,说明当时锄耕农业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由于生产工具的进步,黎族的祖先除了在山林中进行“刀耕火种”的烧垦农业之外,开始在较低洼的河谷平地种植水稻。随着烧垦农业即所谓砍山兰的出现,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男子逐渐从渔猎业转到农业这一主要生产部门中来,并且逐步使妇女退居次要地位,男子开始代替妇女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者和组织者。这时,原始社会的母权制的丧钟也就最终敲响了,代之而起的,是黎族的原始社会开始进入以父系计算的、男子家长决定领导作用的父系氏族公社时期。“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根据海南岛发现的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遗址常有汉代器物同时伴土的情况来看,在部分黎族地区父系氏族公社早在汉代已经出现了。

解放前,五指山腹地的白沙、保亭和乐东三县交界地区,仍然保留着一种带有父系家庭公社残余的“合亩制”。

“合亩”黎语原称“合袍”或“家袍”(袍:祖公)、“蕃茂”(同姓)等,海南汉语直译为“有血缘关系的集体”,即同宗同姓同血缘的集体。

1.“合亩”的人员组成和规模。一个合亩包括若干个有血缘关系的父系小家庭。合亩的规模大小不一,有的才二三户,中等的有十多户,大的有二三十户,五六户左右组成者居多。一部分合亩也吸收外来户参加,这些外来户,有的本是远房的叔伯兄弟,有的则有着姻亲关系,也有不存在任何亲戚朋友关系的。

2.“合亩”的劳动组织形式。

合亩是进行生产的单位,男女按性别分工严格,妇女负责插秧、除草、收割等,男子则负责犁耙田、浸种、播种、灌溉、挑稻等。

在按性别分工的前提下,不分劳动量的多少,也不分劳动场所的大小,大家都在所从事的劳动中、在同一地区干着某一种农活。

3.“合亩”的产品分配。收获的粮食,以户为单位进行平均分配。

分配前先扣除以下各种留粮:(1)种子粮;(2)稻公稻母(谷魂)粮;(3)“留新禾”粮;(4)“聚餐粮”;(5)“公家粮”;(6)“青年粮”。扣除以上留粮后,无论亩头、亩众,产品都按户平均分配,人口多的家庭粮食很快吃完时,尚可得到合亩集体存粮的救济,也能得到其他家庭力所能及的无偿的帮助。

4.“亩头”。每个合亩都有一个亩头,黎语叫“俄帕笼”,即“家长大人”之意。

其职位按辈数长幼依次担任,即父亲在世由父亲担任,父死由叔父继任,等到这一辈人都先后死了,才能轮到下一辈的最长者担任。按照惯例,担任亩头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长辈;(二)能领导生产,并能在生产劳动前后同妻子一道履行各种宗教仪式活动;(三)有妻子,而且妻子已落夫家长住。其妻子在组织妇女的生产活动方面又是亩头的助手。亩头除了领导生产、主持产品分配外,对于合亩内部以及与其他合亩之间的一切大事,亩头都要出面协商和处理。

亩头的意见没有强制性,在一般情况下亩众都会表示同意的。亩头与亩众同样参加集体劳动,分配产品方面也是平等的。

合亩分为内部没有剥削关系和已经产生剥削关系两大类型,不同类型的合亩,反映了合亩发展的不同阶段。

合亩内的土地及耕,无论是合亩共有、几户伙有或一户所有,一般都交由合亩统一使用。

合亩成员进行集体劳动,简单协作,实行男女严格分工,由小家庭消费。合亩内成员盖房子、婚丧、疾病或发生其他情况时,合亩内其他成员都有义务给予无偿的帮助。合亩内部成员之间借粮不用归还,帮工不计报酬,反映了合亩内部仍然保留着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互相合作的关系,也反映了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庭公社的遗迹。

从海南岛发现的年代较晚的原始文化遗址中,有汉代的五铢钱伴出这一情况分析,黎族父系氏族公社存在的时间相当于中原的西汉或者更晚些。

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自合浦徐闻南入海,得大州,东西南北方千里,武帝元封元年略以为儋耳、珠崖郡。民皆服布如单被,穿中央为贯头,男子耕农,种禾稻、纻麻,女子桑蚕织绩。

,民有五畜,山多麈麖。兵则矛、盾、刀,木弓弩,竹矢,或骨为镞。

”这说明汉代的海南岛黎族部分地区与汉族邻近的地区生产力比较接近,出现了“男耕女织”,男子在农业生产上占主要地位,女子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用这段记载与考古发掘相印证,说明西汉前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黎族社会正处于父系氏族公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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