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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权制遗迹

书籍:中国黎族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21:40: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中国黎族大辞典》第128页(1737字)

由于古代黎族妇女在经济上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及血缘关系所决定,对于维系氏族的生存和繁衍,都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妇女在氏族社会里受到集体成员的尊敬,大家听从她的指挥,很自然地形成母系氏族公社。同时它必然要反映到社会制度上来,因而也就决定了妇女在社会上的优越地位。这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得到印证。

(一)族外群婚的遗迹。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曾经历过原始群婚和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等四种形式;在氏族产生以前,人类社会各个民族曾经历过原始杂交和血缘婚阶段。黎族也不例外。后来,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自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集团便转化为氏族的”。

直至解放前,黎族还严格遵守着同一个峒的人不通婚的习惯,只有属于不同“峒”亦即不同“峒”的血缘的人才能通婚,保留着各氏族图腾的标志。各地区的黎族妇女在文身和纺绣衣裙时,都遵照传统习惯编织绘制各自特有的图式,如青蛙纹等;有一些地区还习惯以动物、植物的名称如水、芭蕉、蕃薯等作为同一血缘的称号。

白沙县的“喃唠峒”最早的居民有连满、连鸟、连棉和马喧五支人,而“连”与“马”分别代表两个不同的血缘,也就是代表两个不同的图腾,因此,他们之间可以通婚。显然,“连”与“马”最初是两个氏族集团。解放前,“合亩制”地区的婚姻不受姓氏(指汉姓)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而受血缘关系的限制。

在血缘内部是禁止婚配的,而在各个不同血缘之间是可以通婚的。这显然是族外婚制的一种遗迹。

(二)母居制残迹。黎族人母权制另一个遗迹,是实行母居。母系氏族公社原出于一个共同的母系祖先,母系氏族繁荣期和对偶婚盛行期,男子是从妻居的。黎族在这方面还保留着遗俗,有“男子出嫁”的传说,称古时男女结婚只能是男子嫁到女方,成为女方的成员,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男子就返回本人原来的氏族。

黎族在这方面的遗俗有种种表现。如协助自己的女儿解决婚姻问题,在村寨边沿为女儿建立“布隆闺”作为留宿族外男子的住处。

(三)母系遗迹。在母权制时代,氏族是由母方的后嗣所组成,按照母系计算世系,子女认母系的人为同宗同族同血缘的亲人,而不认父系的人为亲人。解放前,黎族人妇女出嫁后和娘家本氏族的人仍然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当丈夫死后,她就由娘家兄弟或侄子接回娘家与其父母或兄弟一起生活。这种由娘家亲属照顾、供养的习惯,在黎族中被认为是一种应尽的义务。

而其所生之子女则留在丈夫家由他们照顾;如果子女太小,可暂时随其回娘家,待长大再送回夫家;而夫家也照惯例给其一些报酬。

(四)妇女“主政”遗迹。

在母权制时代,黎族妇女主宰一切,凡是遇到氏族社会的重大事件时,都要由妇女主持解决。历史文献记载这方面的材料较多,例如:“其俗贱男贵女,有事则女为政”,“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

清代汉文古籍《广东新语》、《洞谿纤志》、《琼黎一览》、《黎歧纪闻》、《琼崖黎歧风俗图说》等都记载过去一些地区的黎族内部一旦发生纠纷时,只要妇女出面干预或调解,就可以兵息人散,立解仇怨。如清末在保亭县“合亩制”地区毛枝峒和毛道峒发生械斗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派出寡妇一人为代表,举行一种传统的和解仪式,黎语叫“蕊岔”。又如毛贵大峒和毛道大峒,双方发生械斗时,要发出“通牒”,形式一般采用鸡毛信或颈。送通牒的往往是请别峒的人或由双方嫁来本峒的妇女做使者。

宋代黎族着名的“王二娘者,黎之酋也。夫之名不闻,家钱于财,善用其众力,能制服群黎,朝廷赐封宜人,琼管有令于黎峒,下王宜人,无不帖然。二娘死,女亦能继其业。”直到解放前,在合亩制地区仍然存在着严格的男女自然分工,妇女从事稻田插秧、“山兰园”的点播以及以后的除草、收割等重要工作。插秧和收割时,要由“合亩制”亩头的妻子首先要做一种宗教性仪式活动后,其他妇女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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