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中国黎族大辞典》第377页(252字)
旧时黎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剥削关系。
有长工、短工之分。凡贫穷、欠债但不愿作龙仔的人,就作长工。待遇按全劳动力、半劳动力分别以牛、谷两种实物计算。
乐东县南筹乡在解放前的长工,按全劳动力3年1头大黄牛,4年1头大水牛,1年1头小黄牛或1年给粘谷18斗计算,而半劳动力则按照雇1头水牛得谷3.6斗计算。
长工除平时吃饭外,再没有其他补助。田产多的人家在农忙时忙不过来便请短工,待遇较好。
每人每天除吃饭外,可得一升米。吃饭时,可带小孩去吃,甚至吃完了还可以带饭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