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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的峒组织

书籍:中国黎族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22:27: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中国黎族大辞典》第432页(1474字)

黎族长期以来,保持着一种比较原始的氏族部落组织,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黎语叫作“gum[kom1]”(汉语称“峒”或“弓”),即“一定人群集团共同居住的地域”。

“峒”是黎族社会中一种原始古老的氏族一部落组织。

峒有大峒、小峒之分,大峒之下包括几个小峒,并且都有自己的固定地域。

一个小峒包括几个村,黎语叫做“抱”、“蕃”,各村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单一血缘的。

村名大都以动物植物命名。解放前,一个村一般只有二三十户,五六十户的很少,一个村包括几个合亩,个别的仅有一个合亩。

峒的始源,目前尚无法查考。

一般以山岭、河流等自然条件为界,并立碑、砌石、种树、栽竹、立木板、埋角等做标志,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同峒的人为同一血缘关系,对峒疆界有共同保卫的责任,受外峒人欺侮时全峒人必须起来进行保卫。

如果到别的峒“砍山兰”、捕、采藤、伐木、狩猎等,都必须征得该峒峒首同意,并缴送各种形式的租金或礼物。如果不经对方同意,就会引起纠纷,甚至械斗。至于越界狩猎,有的峒是允许的。别峒的人出来参加狩,也可以分得猎物一分,同时还要送一些给该峒峒首,以示敬意。

小峒原来很可能是由一个血缘组成的,内部严格禁止通婚。但是,随着峒的演变,峒内的血缘关系也逐步发生了变化,即经济的、地域的社会联系代替了原先的血缘纽带关系。

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一个大峒分化为几个小峒,并且逐步发展成为各有两个以上的、互相能够通婚的血缘集团。

峒有峒首,一般是男性担任,他指挥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活动,负责对外关系,包括调解、议和等,管理全峒事务。

峒内土地,全峒均可使用。据宋代文献记载“自来黎峒田土,各峒通占有,共耕分收。”直至解放时,黎族地区有些山地、荒地仍属全村或全峒公有。

关于峒的早期情况,由于材料缺乏,目前尚难介绍。

但自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冯子材在海南岛设置“抚黎局”,下设总管、哨官、头家,并委派黎族社会中的上层人物分别担任上述职务之后,黎族地区特别是合亩制地区的社会组织、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当时,整个合亩制地区为琼中县红毛乡总管王政和管辖。峒长、哨官和头家等都由总管委任,并赐给委任书、铜牌、长衫、褂、皮鞋、红缨帽等。峒长管辖一个大峒;哨官管辖一个小峒,有的管辖几个小峒;头家管辖一个村,有的管辖一个小峒。

峒长、哨官和头家的职务都是世袭,父死由子继承,无子或子幼则由兄弟继任。

到了1932年陈汉光统治海南岛之后,将“抚黎局”改为“抚黎专员公署”,设乐东、保亭、白沙三县,把合亩制地区分属上述三县管辖,并撤消总管一级,易哨官为团董,下设保、甲长,委任原来的峒长、哨官、头家为团董、保长、甲长等。

在抗日战争时期,又将伪团董改为伪乡长,实行保、甲联坐制。

除了峒长、哨官、头家以及后来的团董、乡长、保长、甲长之外,每一个村还有一个村头。村头不是选举产生也不是委任的,而是由村里辈份最长、明事理、能为群众处理纠纷,并表现出有一定能力的人,就会被群众公认他为村头。有的村头还兼任亩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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