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中国黎族大辞典》第376页(278字)
解放前,黎族地区有打长工和短工的。
当长工的,大凡是因家庭穷困,向别人借了谷、钱或牛,而无力偿还,便给别人帮工,几年以后,还清债务,便可以回来。有的一直干到老,始终还不起债,因为债主悭吝刻薄,使长工终身没有办法还清债务所致。
也有些人因为家中无牛,便给有牛户做长工,3年以后,可以得一头牛回家。
如果不要牛,做满3年工以后,可以得60把谷(约等于1石5斗谷)。
打短工的,大都是一些土地很少的人家,在农忙时耕作了自家的田地后,还有空闲的时间,便给那些土地多而又忙不过来的人家做工,打短工除每天吃饭外,还可以得1升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