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法庭
书籍:法国大革命史词典
更新时间:2018-11-16 21:06:39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山大学出版社《法国大革命史词典》第189页(595字)
审判反共和国罪犯的法庭。
由于形势危急,前线失利,杜穆里埃投敌,旺代叛乱及巴黎的阴谋活动,国民公会根据卡里埃提议于1793年3月10日决定建立,全称“特别高等刑事法庭”,以取代数月前取消的特别法庭。初期设5名审判员,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一名公诉人及2名助理,均由国民公会选定,受6人委员会与国民公会所有成员监督。
法庭对“所有的反革命活动,所有危害自由、平等、团结、共和国的统一、国内外安全的行为,对所有恢复君主制或任何其他敌视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的阴谋”拥有审判权。1793年9月惩办嫌疑犯法令又扩大了罪犯的范围。法庭设在巴黎,还有权受理各省法庭的诉讼及逮捕由政府官员与公民所告发的人。1793年9月起,陪审员增至30人,法庭划为两个分庭,不久陪审员又增至60人,审判员增至16人,以加快审判。1794年4月又划为4个分庭,并增加若干公诉人。5月郡法庭取消,6月牧月法令颁布后,经改组的法庭有12名审判员,60名陪审员,仍分为4个分庭,但审判程序大大简化,取消上诉,审判对象扩至政治、经济罪犯,是大恐怖的一个重要工具。热月政变时审判罗伯斯比尔等人。8月国民公会决定恢复正常审判程序,次年5月被取消,刑事审判遂由各郡法庭负责。在其存在的2年多时间中,共判处2700多人死刑,其中20%是贵族、53%是中产阶级,9%是教士,18%是下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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