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书籍:法国大革命史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08:21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山大学出版社《法国大革命史词典》第2页(616字)

大革命中第一个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制定的纲领性文献。

从三级会议时开始酝酿,经多次讨论,于1789年8月26日通过。共17条。

它庄严宣布,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们是不可剥夺的。主权在民,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体公民都有权参预制定法律。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不论出身如何均可担任任何职位。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动,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都不得受到妨碍。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都需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按法律所指示的手续。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着述和出版的自由。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纳税义务。财产是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个宣言使公民意识到自己的尊严和地位,后来成为1791年宪法的序言。宣言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它以人民至尊代替国王至尊,以法律统治代替专制,一切职务公开,任免以能力为标准,反对了封建社会的基础,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纲领。它宣布的平等明确地是指纳税与法律的平等,它以资本主义的无条件绝对私有制取代封建的有条件等级所有制,在私有制发展上起了进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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