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使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11-16 21:52:0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0页(646字)
一国派往他国负有特别使命的临时外交代表。
特使的出现较使馆为早,但其法律制度远不像使馆制度那样完善,甚至许多方面没有形成明确的国际法规则。联合国大会1969年通过的《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是这方面最主要的公约,只是公约至今尚未生效。
特别的职能应由派遣国和接受国双方同意而予以决定。一般来讲其主要职能有两类:(1)政治性职能,如出席国际会议、交涉主要问题、谈判、签约等;(2)礼仪性职能,如参加开国大典、元首就职仪式等庆典活动等。
特使原则上应为派遣国国民,派遣特使应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事先取得对方同意。只要双方同意,即使没有建立外交关系,也不妨碍互派特使。在提供了必要情况后,派遣国可自行任命特使;接受国也可以不说明理由而拒绝接受任何一人充任特使,接受国还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特使为不受欢迎的人。
特使职务的开始以与对方外交部或专门机构正式接触为标志,而不取决于提交全权证书、委任书或正式介绍的时间。
特使的职务遇到下列情况应即终止:(1)经有关各国取得协议;(2)特使任务完成;(3)为特使指定的期限届满;等等。
两国间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断绝,并不必然造成特使职务的结束。
对派有常驻外交代表的国家,为了表明国家对某项问题的重视和关切,仍可派遣特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