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78页(976字)
作者享有的版权一般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1)精神权利(spirit right)亦称“版权人身权”。
版权权利中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或非财产的权利,与经济权利相对。一般包括作者公布、修改、收回作品的权利;作者身份权;作品不可侵犯权,即任何人不得对作品任意删节、修改、补充或作其他有损作者尊严和声誉的改动。设有时间限制。
永远依附于作者,不能继承或转让;作者去世后,由法定继承人或有关机构保护其不受侵犯。
(2)经济权利(ecnomic right)亦称“版权财产权”。版权权利中带有财产性质或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与精神权利相对。一般是指作者准许他人发表、复制、改编、翻译、演出、广播、发行、展览等自己的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以及禁止或授予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具体内容与对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关,并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而增加。
通常具有时间限制,即只在一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期限的长短随不同国家的立法而异。
在法定保护期内,可以继承,或全部或部分转让;保护期满后,任何人均可无偿地自由使用作品。
一般有下述权利:①从属权(subordinat right),亦称“附属权”。以原本形式以外的形式出版作品的权利。
作者向出版者转让出版权时,往往将其附同原本出版权一起转让。包括以选编本、翻译本、修订本、摘编本、连载本、改编本和以视听等形式出版作品,以及出版原本的不同版本。由此作者也享有其作品使用二次以上的经济权利。②出版权(publication right),版权中经济权利之一。
以出版印刷的和非印刷的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作者通常根据合同授予出版者行使,以一部作品并有规定期限作为授权的对象。通常除以原本形式出版的权利之外,还连带包括选编本、翻译本、修订本、摘编本、连载本和以视听等形式出版的权利。授权期满后,出版权自动回归作者。
③延续权(continuted right)亦称“追索权”或“追索报酬权”。作者将作品转让他人后,在版权保护期内,当受让人又将已获得的该作品的版权有偿地转让另一个人时,原作者有分享经济利益的权利。多用于美术作品。例如,一个画家已将享有版权的画变卖了,而买画者将此作品出版或加价拍卖时,这位画家有权分享买画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
有些国家的版权法和《伯尔尼公约》承认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