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11页(1094字)
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之上。获得学位,不仅是国家给予获得者的一种荣誉和鼓励,而且是获得者学习成绩和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志。
学位是分学科授予的学术称号。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大体有两种:一种如日本和前苏联,国家统一规定各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分类一般划得比较宽;另一种如美国、英国,是由各授予单位自行规定授予的学科,国家只是在统计时加以综合分类,不作统一的规定。中国的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11类。
学位的分级各国并不完全相同,如意大利只设博士学位一级;前苏联设科学博士和科学副博士两级;美国设副学士、学士、硕士、博士四级。多数国家采用三级制:学士、硕士、博士。有些国家除了这三级学位之外还设有荣誉学位。
中国学位的分级采用多数国家比较通行的做法,即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设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
各国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和学位的授予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数国家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权力掌握在国家机构(一般是教育部)手中。
有的国家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权力掌握在州或其他地方机构中,如英格兰,每家大学都被授予皇家特许证,这种特许证给院校以授予学位的权力;美国则是由各州颁发特许证,给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的高等学校以授予学位的权力。
中国由于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培养本科生的高等学校之间,培养条件差别很大,为了保证学位质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规定,必须对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按学科、专业,从学术力量、教学工作质量、科学研究基础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通过严格审核,确定有权授予各级学位的授予单位。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评审,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进行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是以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为主进行的,在各部门初步审定的基础上,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汇总复核,最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学位授予的方法,世界上多数国家是授权高等学校授予。中国的学位授予方法是:学士学位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是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