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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原则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6: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页(1354字)

民族自决的原则实质就是民族自决权问题,它与国家主权原则紧密联系,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自决原则首先指各族人民,特别是被压迫的民族拥有摆脱他国或异族统治,取得民族独立和建立自主民族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权也泛指一切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自主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一切民族都有在排除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自己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的权利。在现代国际关系中,民族自决权是受到国际法保障的法律权利。

民族自决的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与国家主权同时被提出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有其进步意义。但是资产阶级不可能在国际关系中始终贯彻民族自决原则,而是把这一权利局限于仅适用欧洲的“文明民族”。到了帝国主义阶段,民族自决发展成殖民地、附属国反对帝国主义统治和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甚至连帝国主义者也开始使用起民族自治、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词汇来。显然,其真实意图是以此来欺骗被压迫民族和维护自己的殖民体系与势力范围。

与此相反,列宁认为,民族自决的实质应当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他对民族解放运动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坚决倡导民族自决权,指出政治上的自决应体现在各民族政治方面全面平等,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有权决定本民族的一切重大事务,直至同压迫民族分离成为独立国家。

列宁领导下的苏维埃俄国在内外政策中贯彻了民族自决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兴起,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逐步瓦解,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发展。

继《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各国主权平等和自决权利之后,1952年第七届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决议。50年代末60年代初,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已在联合国占压倒多数,在它们的斗争和影响下,联合国又通过了一系列确认民族自决权的决议。

1960年12月第七届联大顺利通过了由亚非国家提出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的主题下对民族自决原则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与规定,并且将其确立为一项法律权利。次年,联合国大会又设立了一个17国特别委员会来贯彻执行宣言的规定。

此后,在1965年12月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许多决议、公约和宣言中,都肯定了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内容。根据上述国际文献,每一个国家均有义务避免对其他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的任何强制行动,这些民族在采取行动反抗并抵抗这种强制行动以求行使其自决权时,有权依照宪章宗旨与原则请求并接受援助。

在民族自决原则的鼓舞和影响下,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原先的殖民地和附属国基本上都已取得了政治独立。但是国际社会中的霸权主义、种族主义继续漠视世所公认的民族自决原则,以不同的形式侵犯民族自决权,因此,维护民族自决原则仍然是世界各国人民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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