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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7: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7页(1242字)

主要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通过互访、谈判、出席会议和缔结条约等方法,以及互设常驻代表机关而形成的全面交往的关系。

根据国际法,正规的外交关系有两种形式:(1)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正常的外交关系。它以双方互派大使、公使级常驻使节为主要标志,这是国际关系中最基本最常用的形式,是一种全面的外交关系形式。中国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外交往来多采用这种形式。(2)半外交关系。

它是以双方长期保持互派代办级使节为特征的。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国家关系中的不正常现象,往往在两国关系存在问题时才被采用。

例如,1972年以前中国同英国、荷兰之间就保持这种半外交关系。以上两种形式均是由有关国际公约确定了规则的、外交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的形式。

在国际实践中,除国际法规定的两种外交关系的形式外,还有两种非正规的外交关系形式:(1)非正式的外交关系。其特点为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保持长期的接触和外交会谈,甚至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例如,自1955年8月起,中美两国一直持续着大使级会谈,并于1973年8月互设联络处,作为两国保持外交接触的固定的特殊的方式,直到两国于1979年正式建交。(2)国民外交。

也称民间外交,是国家间非官方而又具有一定官方背景的民间交往活动。其特点是具有灵活性、多样性、广泛性和半官方性。在新中国的外交史上,“乒乓外交”和“民间先行,以民促官”的外交策略,是民间外交的成功范例,曾经产生过震惊世界的轰动效应。尽管民间外交还不是国际法承认的正式的外交关系形式,但它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已占有了一定地位。

外交关系的建立多发生在一个新国家被国际社会承认为具有完全主权的国家时,有时,一国因发生革命而导致政府更迭也需要建立新的外交关系。在上述情况下,希望建立外交关系的那一国政府必须采取主动。对于新独立国家,通常应由政府对政府直接提出建交要求;在其他情况下,可以直接提出要求,亦可先通过另一国家的外交代表非正式地作出表示。在提出建立外交关系的要求之后,一般由外交部对建交要求进行审查,如果觉得有必要或有可能建立外交关系,就要达成建立外交关系的有关协议。

然后就是互派使节,通常是互派同一等级的外交代表,当然也有例外。

外交关系建立之后,建立双方的行为关系就要由国际法来调整。

在这里“外交关系”与“外交”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就明显地表现了出来。从法律的角度看,“外交关系”是不同的平等主权国家之间的行为关系,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法;而“外交”则是推行一国对外政策的一种行为方式,它是由该国的主权意志单方面决定的,其行为规范属于本国政府的行为规则范畴,这种规则形成的法律属于国内法范畴。

从实践上看,正确区分“外交关系”与“外交”之间的差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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