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贸易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814页(347字)

从事本国沿海各港口之间转运贸易的权利。

任何主权国家都只许本国人民和船只经营本国领海的沿海贸易,不许外国侵犯。鸦片战争以后,中法《黄埔条约》、中美《望厦条约》规定,法、美船只装载洋货来华贸易时,可以进入对外开放的5个口岸的任何一口,如货物尚未销售完时,可以转运其他约开口岸。这时中国并未给予外商和船只享有经营中国土货沿海贸易权。

但是,外商不遵守条约规定,任意将船只开进中国沿海口岸,走私进出口货物和经营土货沿海进行贸易。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给予英国船只在通商各口岸之间贩运铜钱和谷米的特权,从此,外国商人取得经营土货沿海贸易的特权,严重威胁着中国商人的沿海贸易。各帝国主义国家,直到1943年才开始宣布放弃在中国的沿海贸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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