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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8: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8页(938字)

亦称“外交使节”,为一国派往他国或国际组织办理外交事务的官方代表,有常驻和临时两种。

常驻外交代表狭义上仅指担任常驻外交代表的使馆馆长,广义上包括一切具有外交代表身份的正式外交人员,除使馆馆长外,还有参赞、秘书、武官、随员,以及特别使团的特使等。临时出国的外交代表可分为礼节性的与政治性的两种,前者常参加外国君主加冕、国家大庆、元首殡葬等;后者常出席国际会议、外交谈判、签订重要条约等活动,其地位与常驻外交使馆的馆长地位相当。

充任常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的等级,按照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决定,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1818年亚琛会议曾决定增加“驻办公使”一级,现在外交实践中已被取消。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通常国家间互派同一等级的代表。在接受国同意的情况下,派驻一国的代表也可充任兼驻其他国家的代表。外交代表在原则上应由属于派遣国国籍的公民担任。常驻外交代表的任务是:代表和保护本国利益,同驻在国交涉、联系、协助发展两国邦交;以合法手段了解、研究驻在国情况,并随时报告本国政府;负责保护本国侨民。

此外,常驻代表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经驻在国同意,也可受托保护第三国及其侨民和企业的权益。

在外交实践中,各国派遣和接受常驻外交代表时,通常要按一定的程序。一国在按法律程序正式任命某人为常驻外交代表前,应通过外交途径,事先征求接受国政府对所提人选的意见,表示对接受国的尊重,同时也为了保持本国政府的威信和便于外交代表顺利工作。

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接受国有权对派遣国所提外交人选予以拒绝。派遣国的常驻外交代表在到达接受国后,应根据接受国规定的仪式向其国家元首递交国书。常驻外交代表职务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任期届满、调职升迁、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派遣国的元首变更或发生革命、成立新政府等。

外交代表职务终止时,须向驻在国呈递召回书。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同时也有尊重所在国法律、习惯和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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