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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8: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2页(1829字)

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关于条约的名称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共同议定的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方面,按照国际法规定它们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广义的条约的名称很多,常见的主要有:

1.条约(treaty),一般适用于较重要的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协定,如和平条约、同盟条约、领土条约、边界条约等。其有效期较长,缔结程序较为复杂,条文结构完备,缔结形式庄重。

2.公约(convention),用于多国间的立法性质的多边条约,如《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其缔结形式庄重,一般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国家批准并交存批准书后方能生效。

3.专约(convention),是规定专门问题的双边条约,如通商专约、领事专约等。其内容较单一,一般需要批准。

4.宪章、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t,pact,statute),通常用于国际组织的基本条约,属于多边性条约,如《联合国宪章》、《国际联盟盟约》、《国际法院规约》等。这类条约,一般需要批准。

5.协定(agreement),多是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有双边和多边之分,双边协定通常用于行政或技术方面的场合,如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来西亚政府海运协定》;多边协定多适宜于有效期较短、内容不太重要的协议,如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协定不如条约、公约那样正式,涉及的事项不很重要,缔结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不需批准即可生效。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一般用来补充正式条约或确定关于处理某一特殊问题的已达成的协议,如建立外交关系的换文、延长某种商务的换文等。它一般由一方就某特定事项向对方发出文件,作出要约表示;如对方同意,就发出复文表示承诺。从而此两个文件表明双方就特定事项已达成意思一致,缔约即告完成。换文可作为独立的条约,也可作为修改或解释条约的条款。

换文可在两国间进行,也可在多个国家间进行。它通常不需要批准,即可生效。

7.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é)、联合声明(joint-statement),指两国或数国领导人在会谈后,就会谈进程、经过及达成的协议,共同发表的正式文件。它有条约与非条约之分:一般说来,若该文件仅为阐明当事国的立场、合作目的和原则、宣布会谈成果,即不属条约。

但若该文件意在创立、变更或废止当事方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则属于条约。

例如,《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美建交公报》就是条约。

8.备忘录(memorandum),是国家间通报事项的一种形式。它通常申明当事国对某问题的立场,或把某事项概况通知对方。

一般单方发生的备忘录并不具有条约性质,若对方表示对备忘录予以同意,便具有条约的意义。例如1984年《中英香港问题备忘录》就具有条约的意义。

条约可作不同的分类:(1)按缔约权限分为:元首间的条约、国家间的条约、政府部门间的条约等;(2)按条约效力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3)按条约内容分为:政治性条约和技术性条约;(4)按条约有效期限分为:永久性条约、临时性条约或无限期条约、有限期条约;(5)按缔约国可否扩大分为:开放性条约和非开放性条约;(6)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为:立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国家缔约权一般都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通常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他们委派的全权代表行使。1969年维也纳联合国条约法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合约》,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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