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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安全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8:3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1页(1137字)

若干国家以集体方式相互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也称作集体安全保障。

在集体安全保障中,若有侵略者进犯集体安全体系中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将被视作为侵犯了所有国家。集体安全是相对各国单独或通过与个别国家结盟来保障安全而言的。在历史上,单独安全保障往往使弱小国家成为大国或军事集团的牺牲品,也没能力制止战争的发生。因此,集体安全的倡导者希望,以集体相互保障构成的安全体系能够取得对潜在侵略者压倒性的实力优势,比单独防卫或均势战略具有更大的震慑力,从而成为确保和平安全和各国利益的有效方法。

在国际实践中,集体安全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全球性的集体安全保障,另一种是由固定国家组成军事或防务集团的集体安全体系,也称作区域性集体安全保障。全球性的集体安全主要通过世界性国际组织来实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是这类集体安全的第一次尝试。国联盟约规定,如有某一会员国违反集体安全原则而诉诸武力,各成员国可共同予以制裁直至使用武力。

但是由于国联仍是强权政治的产物,成员未能包括所有大国,加之保障机制又缺乏约束力和有效性,面对法西斯国家的侵略威胁采取了妥协退让的绥靖政策,致使集体安全与联盟本身一起名存实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成为第二个全球性集体安全保障体系。

联合国宪章规定,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但惟一的例外是在遭到武力进攻,且安理会尚未采取措施之前,可以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联合国通过安理会判断是否侵略或威胁并决定应当采取的制裁措施。

由于安理会决议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集体安全体系比国联的完备和有力。可是,联合国成立不久,握有安理会否决权的美苏两国各为盟主形成了东西方对峙和冷战局面,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难以正常运作。70年代之后,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在联合国中数量大增,地位提高,美苏关系出现缓和,安理会作出了一些有利于地区争端和平解决的决议。虽然联合国的活动离全球集体安全保障的目标和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但是通过秘书长的调停斡旋,组织维持和平部队以及实施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有关决议和措施,在平息和制止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另一种由军事集团构成区域性集体防务体系的集体安全形式是依靠集团之间力量的相对平衡来保障成员国的安全。虽然这种集体安全保障对战争也具有相当的约束力,但本质上与传统单独安全保障体系中的结盟方式并无差别。

而且这种集团形式的军事联盟与强权政治、均势战略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所以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集体安全的原则,有时甚至会因为集团间的严重对抗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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