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国际仲裁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9: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9页(1037字)

国际仲裁也叫公断,是指争端当事国自愿把争端交付它们选任的仲裁者裁决,并相约服从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法律手段。

仲裁源于古希腊,从18世纪末叶起,才开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项重要方法。根据1794年英美的《杰伊条约》,设立“混合仲裁委员会”,以解决两国间的重要纠纷,被认为是近代仲裁制度的开端。1900年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标志着仲裁制度已发展到了新的阶段。从1922年至1940年,常设仲裁法院共处理国家间的诉讼案件29起,发表咨询意见27件。

这一时期可谓国际仲裁的黄金时代,令国际社会确信国际仲裁是降服战争恶魔的最佳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冷战的开始,很少有案件被提交仲裁,自1946-1978年,仅有11起案件交付仲裁。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国际仲裁又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1977年阿根廷与智利之间的“比格尔水道仲裁案”标志着国际仲裁振兴的开始。随后,着名的仲裁案件有1978年法英“大陆架划界仲裁案”,1986年加拿大与法国间的“渔业协定解释仲裁案”以及塞内加尔与几内亚(比绍)间的“领海划界仲裁案”等。以上事实表明,近几年来各国对于国际仲裁又产生了新的兴趣。

不仅国际仲裁的数量增加,而且使用这种方法解决争端的国家,不再局限于西欧和拉美国家,已经开始扩及亚非国家。

争端当事国将彼此间的争端提交仲裁,是以协议为基础的,仲裁完全出于当事国家的自愿,这是国际仲裁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国际仲裁由争端双方选任的仲裁员行使,仲裁员可以是个人(如第三国的国家元首),也可以是某一合议团体(如第三国法院),也可以由双方各派1人,双方共同推举第三国1人或3人组成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法庭,还可以是常设仲裁法院;国际仲裁适用何种法律,并无统一的一般性的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通常由当事双方协商之后确定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既可以适用国际法,或依据法律、正义、平衡等原则,也可以适用双方特别约定的规则。但一般来说适用国际法;仲裁的进行分为书面程序和口头辩论两部分,并由仲裁庭多数决定,最后作出裁决。

裁决书必须叙明理由。

裁决是确定的,不得上诉。裁决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有义务履行,不得违反。在国际实践中,争端当事国否认并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事例极为罕见,除非仲裁人有违反仲裁条约所规定的权限的恶意等。

上一篇:调查与和解 下一篇:国际惯例词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