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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和解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9:2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8页(1183字)

在国际法中,调查与和解是通过一个委员会来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调查是指当事双方因事实问题发生分歧时,为了确定事实真相而组织国际调查委员会进行公开调查,辨明事实,提出报告书,以促成争端的和平解决。和解又称调解,是指当事双方将争端提交到由若干人组成的和解委员会,通过委员会的调解,促成争端的解决。

和解委员会的任务是阐明事实,作成报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促成当事双方和解,进而达成协议。

调查与和解的共同点是:调查的结果和和解的建议对争端当事双方都不具法律约束力,只具有道义的作用。两者的区别是:调查的机构是临时性的专门机构,而调解的机构是常设的专门机构;调查委员会只调查争端事实,不提出任何建议,也不作出任何裁决,只是陈述事实真相,由当事双方自行判断和解决争端;和解委员会除了查明事实之外,还可就解决争端的条件提出建议,制定和解方案,以便促成事端的解决。另外,还须说明的是,和解(调解)与调停也是有区别的,后者是第三国提出建议,组织并参加谈判,积极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前者是专门的调解机构公正地查明事实真相,建议或提出适当的解决办法。

另外,和解(调解)与仲裁和司法解决也是不同的,后者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具有约束力,而前者只是一种建议。

一般情况下,调查与和解是通过设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和解委员会来进行的。基于对等原则,由争端各方出同等数目的代表组成委员会,但为了保障其具有公正性,委员会还可吸收非争议国家代表参加。

采用调查委员会与和解委员会的方法解决争端,是在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1914年《布赖恩和平条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日内瓦总议定书》也分别对调查委员会和和解委员会作了规定。另外,1949年联合国大会修订的《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总议定书》把常设国际和解委员会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调解制度予以肯定。

联合国制定的许多重要公约(如1982年《海洋法公约》等)也都将和解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之一,并详细规定其程序。国际调查委员会不同于国际和解委员会,具体表现在:前者是临时成立的特别组织,其权限仅限于处理某一项争端,而后者则是先设立的常设机构,它适用于一切争端。

通常国际和解委员会由5人组成,争端当事国各选定本国国籍委员1人,再由双方议定第三国国籍委员3人,该3人不得属于同一国籍,且不是经常居住在当事国领土上或为当事国服务者。

使用调查与和解方法是解决边界争端的一种方式,虽然交付国际调查与和解的事例不多,但这种方法比较灵活,对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仍具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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