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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9:3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9页(1157字)

国际法院一般是指联合国国际法院,它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

通过国际法院的裁决解决国际争端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最重要的法律方法。

国际法院依据《联合国宪章》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4月3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联合国各会员国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任期9年并得连选,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

每次选举时,由联合国秘书长根据各国的提名编就法官候选人名单,交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各自独立举行选举,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即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选举时,不仅应注意候选人必须具备的资格,而且要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按照惯例,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均应有人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中国着名国际法专家倪征,1984年11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当选为国际法院的法官,他是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是诉讼管辖权与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仅限于国家,除了联合国会员国可以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外.非会员国如瑞士、列支敦士登等按宪章第93条规定的条件也可以成为诉讼当事方。

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3类:各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中规定提交法院的一切案件;对于接受规约第36条第2款任意强制管辖规定的国家,法院对于有些法律性质的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中国尚未接受“任意强制管辖”规定。

国际法院除审理诉讼案件外,还具有咨询管辖权。按照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是向联合国机构而不是向国家发表的,并且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院在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判时应依照国际法。

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有4类:国际协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另外,法院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依“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判。国际法院的判决由出席法官过半数决定,其判决是终局判决,自公开宣读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具有约束力。根据宪章第94条,各会员国有义务遵守法院判决,安理会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判决。

而法院本身无法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尽管国际法院判决有时得不到执行,尽管40多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为数不多,但是,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实践证明,尊重国家主权,正确适用法律,严格依宪章和规约办事,公正地裁决,是国际法院得以参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世界和平的主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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