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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9:4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1页(1016字)

泛指与国家和社会有密切关联的事项。

当事人追求其私人法律行为时,影响到了法院地国家公众、社会或国家的利益,法院有必要撤销、否定当事人的行为,以保护法院地之良好秩序。在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被灵活地用于在特殊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所取得的私权利、地位、能力或法律关系。

公共秩序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消极的排斥作用;一般肯定适用外国法的可能性,但于特殊情况下否定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二是积极的保留作用:保留和强制适用国内的强制性规范,否定适用外国法的可能性。

公共秩序的内涵和外延具有波动性,它随着社会价值或倾向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统一的一成不变的标准是不存在的,其用语就不甚统一。有的国家用公共秩序,有的用善良风俗,有的用公共政策,还有的用公序良俗。日本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中国用“国家社会利益”。

曾遭拒绝的,被认为有悖当地公共秩序的事项有:有关赌博之契约;夫妻间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航空、铁路运输中关于最高赔偿限额的约定;与敌国通商之行为;要求扶养非婚生子女终生之请求;同妓女约定卖淫费的契约;出卖供娼家消费酒类的契约;包揽诉讼的契约;夫妻间为了便于离婚,并由丈夫把照管子女之事项委诸妻子而订立的契约;婚姻经纪契约;在强暴及胁迫、诈欺之下所订立的契约;有助于敌国或有损于友好国家的良好关系的契约;贩卖奴隶之契约;禁止公平竞争之契约等。

公共秩序有纯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之别。

前者仅对本国人构成强行规定,对外国人并不具有强制性。

如国内法关于结婚年龄、成年人行为之规定等。后者对内外国人均为强制性规定,如禁止奴隶买卖、禁止直系亲属间为婚姻之规定等。两种公共秩序的范围不尽一致,以公共秩序为理由排斥外国法的适用不能超出国际公共秩序的范围。

一个可以反对的外国法律所产生的结果不一定都是可以反对的。多妻制婚姻制度常遭反对,大多数国家不承认单配偶男女缔结多配偶婚姻的权力。

但多配偶夫妻及其子女的继承权却常被承认。一些国家反对翁媳婚姻,但承认他们的子女为婚生。另一个方面,被否定的外国法仅部分为国内法不能容忍的,该部分调整的事项由国内法替代调整,但未否定的其余部分仍应得到公平的适用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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