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与调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7页(1136字)
斡旋与调停都是第三方协助当事双方解决争端的方法。
斡旋是指国家之间发生争议时,在双方之间不可能谈判的情况下,第三方经当事国的请求或主动促进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议的方式。调停是指国家之间发生争议时,第三方经当事国的请求或主动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双方谈判的基础并直接参加谈判的行为。
斡旋与调停有许多共同之处,主要有:(1)争议的解决都同第三方的活动有关;(2)斡旋与调停时提出的建议与忠告,仅具有劝告性质,无法律约束力,当事方是否接受与采纳,均可自行决断。无论成功与失败,作为斡旋和调停的第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3)作为第三方,斡旋和调停可以由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也可由国际组织或个人主持。
例如,1989年两伊战争在联合国秘书长斡旋下实施了停火。由于上述这些共同之处,两者在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中往往没有严格区别,但作为两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仍是有区别的,这就是第三方参与的性质和程序不同:在斡旋过程中,第三方的任务是促使双方直接谈判,转达双方意见,创造接触的便利条件,但不提出实质性建议,而且充当斡旋者不参加谈判;而在调停中,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建议作为争议各方谈判的基础,并直接参与谈判,调和与折衷各方的主张和要求,促使其达成协议。
另须说明的是,在1907年签署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中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调停方式,即遇有发生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争端时,争端当事方可以各自选择一与争端无关者并委托他们进行接触,以避免直接接触导致关系和解破裂;除另有规定外,委托期间不得超过30天。在委托期间内,争端当事国就争端事项得停止接触,完全交由调停者负责;调停者应尽心尽职;如遇和平关系破裂,调停者仍应竭力恢复和平。
在国际实践中,斡旋与调停获得成功的实例很多。
例如1904年爆发日俄战争。当时的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于1905年进行斡旋,促成了日俄谈判并签订朴茨茅斯和约而结束了战争。又如,1966年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军事冲突就是在苏联政府的斡旋和调停下解决的。
再如,1979年美国总统卡特充当调停人,并提出实质性建议,促成了《埃以和约》的签订,从而结束了埃及和以色列之间的战争状态。但斡旋和调停无成果的实例也不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斡旋与调停方法一般是与谈判一起使用的,这两种方法对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能起到一定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在国际法中,斡旋和调停的适用范围都是有限的,并且从其规则制度上看,尚缺乏对于事实和法律作透彻调查研究的步骤,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