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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员资格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0: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页(840字)

指的是法律所规定的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仲裁员所应具备的条件。

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多方面的,首先仲裁员只能是自然人。假如仲裁协议指定的是法人,该法人所拥有的仅是组织仲裁工作的权利。实践中,当事人常约定由某仲裁机构主持仲裁,但仲裁机构本身不能作为仲裁员,其工作是组织和服务。其次,仲裁员必须由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担任,未成年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及被剥夺公民权的人都不得担任仲裁员。

再次,仲裁员应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和专业知识,应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精通业务,熟谙国际商业习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并具有相当的外语能力。一些采用标准格式的国际协议,特别是船运、贸易协议,常规定仲裁员只能是商人。有些立法规定应约定律师为仲裁员。实践中,采用独任仲裁员形式时,一般约定一名律师为仲裁员较为多见。因为应付仲裁过程中必须涉及到的程序问题和法律问题,律师比其他专家更适合。

仲裁庭由3人组成时,一般至少应有一名仲裁员具有法律专长。如争议主要涉及法律问题,则其他两名仲裁员也大多为法律专家。如争议涉及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则仲裁员常为对特定技术问题有研究的专家,如建筑工程师。

最后,仲裁员应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3人组成仲裁庭时,由当事人从仲裁名册上选择仲裁员的,要求所有的仲裁员都应是公正的。当事人各自指定1名倾向于他的人作为仲裁员时,首席仲裁员必须是中立仲裁员,他必须完全公正和中立。仲裁员的独立性要求仲裁员不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仲裁的结果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使其带有倾向性意见的关系。

普遍的做法是仲裁员在接受任命之前,公开其所有可能导致怀疑其公正性的各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因公开的情况而否定仲裁员的管辖权的,则仲裁员不应接受裁决争议的任命。仲裁员的国籍是衡量仲裁员是否公正独立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即使并无充分理由显示一个人的国籍会影响其独立性,但在仲裁实践中,仍坚持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应是任一方当事人的同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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