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仲裁员的管辖权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0: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4页(902字)

在自愿仲裁中,仲裁员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

仲裁员的管辖权只能局限于当事人协议约定由他裁判的事项。仲裁庭常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和建议,拟定属仲裁员审理范围的事项表,由仲裁庭和当事人签字,以明确权限,避免管辖权问题上的纠纷。如果某些申诉或反诉事项超出了当事人最初在仲裁协议中委托处理的范围,一般可由当事人通过签订备忘录的形式,重新作出补充性的约定,使仲裁员获得审理该新问题的管辖权。备忘录是仲裁庭审理范围约定的附件。

仲裁员超越其管辖权作出裁决的,有关法院既可以部分或全部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又可以部分或全部撤销该裁决。

当事人认为仲裁庭对有关事项无管辖权时,可以提出异议。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异议,另一类是完全异议。部分异议是当事人一方认为另一方提交仲裁的事项中有一部分不属于仲裁庭管辖范围而提出的异议。在管辖权异议中,多数为部分异议。完全异议是当事人一方认为仲裁庭对有关的争议无管辖权,从而完全否定仲裁庭裁判权力的一种异议。实践中,如仲裁协议是在争议发生后缔结的,鲜有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发生。但仲裁协议是在纠纷发生前缔结的,有时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会提出完全异议。

因为仲裁条款的存在或有效成立决定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含仲裁条款的互换文件,当事人是否将含仲裁约定的格式条款并入合同及仲裁条款本身独立有效的程度等一系列问题。

现代仲裁规则普遍地肯定仲裁庭有权决定其自身管辖权的范围,有权审查对其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

这些权力被认为是仲裁庭所固有的,是为从事仲裁所必不可少的。此种权力配置的优势还在于它能避免将争议的管辖权交由法院审理所必然带来的拖延和经济上的额外开支,同时它还能防止被诉一方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阻挠仲裁的进行。

当然在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以仲裁员无管辖权为理由,向法院提出不强制执行裁决的申请。法院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是否强制执行裁决的裁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