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仲裁庭的组成人数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0: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页(942字)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的具体组成人数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一般为奇数。奇数的做法是为了便于仲裁庭以多数票作出裁决,避免因仲裁员意见相左而各派人数又相等导致仲裁陷入僵局。

仲裁协议决定的仲裁员人数为偶数时,可增补一名仲裁员或另觅补救途径。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既未自行约定仲裁庭的人数,又未约定依据某一仲裁规则决定仲裁人数时,一般由仲裁地的法庭决定仲裁庭的组成。

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争议,比较经济、迅速。支付一名仲裁员的费用要比多名仲裁员少,安排仲裁员与当事人会晤也较容易,作出裁决时可省去多名仲裁员裁决时交流、协调的麻烦。

但争议发生后,情绪对立的当事人往往难以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由2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多见于商业、贸易行业协会组建仲裁庭解决内部成员间的纠纷。

往往是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1名行业协会的成员或职员组成仲裁庭,即贸易庭。协会的成员或职员十分熟悉行业习惯和交易的一般做法,能作出有说服力的裁决。仲裁庭的2名仲裁员的观点各异,不能达成妥协时,仲裁陷入了僵局。此时得将争议提交给另1名仲裁员即公断人审理。

原仲裁员则不再具有仲裁员身份,而各自以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参加仲裁。公断人将以独任仲裁员的身份作出裁决。

此方式高效而不拘形式,是解决行业纠纷的有效方法。

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国际上最普遍的一种做法,也是最合理的做法。

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双方所指定的仲裁员或者由仲裁机构确定第3名仲裁员的人选,第3名仲裁员即为首席仲裁员。由3人组成仲裁庭的优点在于当事人因仲裁庭各有1名他自己选择的仲裁员而对仲裁庭倍加信任。

由当事人指定1名仲裁员的做法,也便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间的沟通,避免一些误解。2名仲裁员虽是由当事人指定的,但他们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公断人,对其公正性的要求并不弱于对首席仲裁员的要求。

3人组成的仲裁庭仲裁费用比独任仲裁庭高,仲裁时间相应的也长些。

由4名以上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多见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仲裁,此种仲裁庭的组建办法通常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让各实力集团均有一定的代表,以加强裁决的权威和声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