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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0: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6页(937字)

指仲裁协议在法律上所能起的作用及所产生的后果。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条件,也是整个仲裁程序进行的依据。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立法规定在历史上是很不统一的。但在目前,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和国家间缔结的有关仲裁公约均普遍地赋予仲裁协议相当的法律效力。这些法律效力包括:

1.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一方面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必须也只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任何一方都不得片面撤销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提交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当事人不得提交仲裁。

如当事人提交了仲裁,对方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即使仲裁庭错误受理了纠纷并作出了裁决,当事人仍有权拒绝履行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事项所作的裁决。

2.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就特定的纠纷订有仲裁协议的,则法院不应受理此种纠纷。法院不当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并将该纠纷发还给仲裁庭审理。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后,法院应立即终止诉讼,并以起诉不合法为由驳由原告的起诉。

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一方面如果无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不能将纠纷提交仲裁,仲裁庭也无权受理该纠纷。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受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它只能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的事项,超越此范围的,即使仲裁机构作出了裁决,也得不到法院强制执行的保障。此外,有效的仲裁协议还是进行仲裁程序的依据。

仲裁的进行,自始至终只能根据仲裁协议所指定的仲裁规则,否则,所作的裁决将得不到承认。

4.有效的仲裁协议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的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决。拒不执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以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理由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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