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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义务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0: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5页(1134字)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所应尽的责任。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所应承担的义务来源于三个方面,即当事人施加的义务、法律施加的义务和道德上要求的义务。

当事人常直接要求仲裁员承担具体的义务。在指定仲裁员时,当事人可就仲裁员的责任提出要求。仲裁员在接受任命前应核对仲裁协议,以确定是否存在他认为不合适或无法履行的义务。

如果仲裁员无法满足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例如无法在当事人所要求的较短期限内作出裁决,而当事人又不愿改变此要求时,仲裁员应拒绝接受当事人的任命。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同样也可以对仲裁员的责任提出要求,仲裁员如认为不能接受,应该辞去仲裁员职务。

除当事人直接明示要求的义务外,仲裁员还需履行当事人通过指定适用某仲裁规则而间接施加的义务。如仲裁规则所要求的在仲裁庭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首次开庭,仲裁评议应秘密进行,仲裁员应保守秘密,应列举裁决所依据的理由等。

仲裁地的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适用于仲裁条款准据法也使仲裁员承担一定的义务。

首先,这些法律要求仲裁员应付诸职业上的注意,正如医师、工程师应付诸职业上的注意一样。一些法律认为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自成一类的合同。在此合同中,仲裁员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果仲裁员未履行或未在适当的时间内履行其在接受任命时所承担的义务,应赔偿因其“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次,法律强调仲裁员应承担公正的义务,不能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所偏斜。例如规定仲裁员应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在程序进行的每一阶段给予当事人以陈述其案情的机会。如果仲裁员未尽公正义务的,法律规定可以更换该仲裁员或当事人可据此对裁决提出异议。

存在严重过失或贿赂情况的,受损方还有权从过错仲裁员处获得赔偿。

此外,仲裁员还负有某些道德义务。

例如拟被选为仲裁员的人,在显然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仲裁案件的情况下,他负有拒绝任命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将此类道德标准称为“道义学”。

道德准则具体涉及下列事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与当事人的交往;保密义务;发现其他仲裁员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应采取的措施等。

为了使仲裁员履行职责时省去不必要的担心,防止败诉方以赔偿诉讼相威胁干扰仲裁的进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免除了仲裁员的责任。特别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对仲裁员责任的免除尤为重视。一些国家的立法将仲裁员的过失行为和欺诈行为相区分,前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免去仲裁员的责任,后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仲裁员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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