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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过程中的法院干预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0: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9页(993字)

指的是在仲裁过程中,法院为保障仲裁的顺利进行,或为保障仲裁的公正性,或为实现仲裁裁决,应当事人、仲裁庭的请求或主动采取行动,对仲裁所施加的影响、干涉。

因仲裁庭是民间机构,它不具有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权力,因此它自身不能确保仲裁程序适当有效地进行,也不能强制执行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程序的进行和裁决的执行必然要依赖法院的支持和协助。在完成仲裁程序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求助于法院的司法权威。

在仲裁过程中法院的干预作用表现为法院的支持作用和法院的督促作用。

法院的支持作用是多方面的:(1)仲裁开始前法院的支持主要表现为对仲裁协议的支持和对组成仲裁庭的支持。当存在仲裁协议,而一方向法院起诉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会拒绝受理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指令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当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的任命达成协议,而且又未明示授权某机构或人员作出任命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又有任命权的法院申请任命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2)在争诉标的或证据存在灭失、转移危险时,法院可依申请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以保存证明或保证判决的执行。(3)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有关文件或证据,或不予协作的,仲裁庭可作对其不利的判决。但强制非仲裁协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则为仲裁庭力所不及,得依靠仲裁进行地国的法院提供帮助。仲裁庭或经仲裁庭同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国管辖法院请求协助,帮助仲裁庭获取证据。法院根据自己的权限,按获取证据的有关规定满足这一要求。

如法院可以强制第三人出庭作证,为了用宣誓书提供证据或对管辖外证据进行审查而发布命令。(4)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有关裁决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像强制执行其所作判决一般,强制执行裁决。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作用既表现在仲裁进行中,又表现在裁决作出后。在仲裁进行中,法院对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加以监督。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仲裁员被对方当事人贿赂,或仲裁员渎职,或处理程序不当,或仲裁员对一方当事人有失公平,可以向法院申请紧急救济。此时,法院有权撤换仲裁员。裁决作出后,法院监督方式为撤销超越权限的或未经适当程序而作出的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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