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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1:1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3页(1073字)

仲裁调解指的是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请求或同意,在调解人员或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解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调解分为仲裁外的调解和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外的调解是仲裁程序开始前的调解。许多国家的诉讼法和仲裁法对它作了肯定。仲裁外的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协议产生的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主持,它和仲裁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程序。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须向调解员单独交纳调解费用,调解不成进行仲裁的,当事人还须另行交纳仲裁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所从事的任何行为或所作的任何处理都不影响以后可能进行的仲裁程序。通过仲裁外的调解达成的协议,虽然经调解委员会批准或有调解员的签字,但不具有执行的效力,不能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调解失败后,争议双方如将纠纷提交仲裁的,原调解委员会成员或独任调解员不能被任命为同一争议的仲裁员,也不能在有关的仲裁程序中充当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甚至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目前,许多常设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制定了自己的调解规则。其中重要的有国际商会调解规则、瑞士苏黎世商会调解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有的仲裁机构还设立或联合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如北京调解中心、北京-汉堡调解中心。中国的调解机构与美国、日本等国的仲裁机构创立了联合调解制度,由两国仲裁机构各出人数相等的调解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调解两国当事人间的纠纷,收效甚好。

仲裁中的调解是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所作的调解。在亚洲环太平洋地区,特别是在中国大陆和香港,调解和仲裁是可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在仲裁中进行调解可以省去将两者分开所可能引起的延误。

当事人交纳了仲裁费以后无须再为调解交纳调解费。

仲裁中的调解由仲裁员主持。仲裁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灵活地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达成之后由仲裁员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或者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有履行的保障时,由申诉人申请撤诉。根据和解协议制成的裁决书具有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不成,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已开始的仲裁程序继续有效,仲裁庭可继续仲裁程序直至作出裁决。尽管如此,调解仍对其后的仲裁产生了某种程序的影响。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引用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承认过、表示过的任何意见和建议作为其申辩、答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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