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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的异议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2: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页(1135字)

指仲裁裁决的败诉方向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上诉,要求撤销、部分撤销仲裁裁决,或停止裁决的执行。

并不是所有的裁决一经作出都当然地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大部分国家对其领域内作出的裁决都施以某种程度的控制,允许败诉方在一定条件下对裁决提出异议。

对裁决效力的异议通常得向裁决作出地国的法院提出。

在法国,接受异议的法院是巴黎上诉法院,在英国则为商事法院。极个别的国家,如德国,对在外国依国内仲裁法所作之裁决,法律允许败诉方在国内对裁决提出异议。但实践中,在裁决所依据的仲裁法律所属国提出异议的情况是极少的。

败诉方可据以对裁决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多方面的。首先,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决本身的缺陷对裁决的效力提出异议,如裁决未采用书面形式、没有列举裁决所依据的理由、没有仲裁员的署名。

在英美法系的某些国家,仲裁法律允许当事人就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理由向法院上诉。

但这一立法与仲裁方式的民间性和自愿性不相协调,也损害了其不公开性和快捷、简便的优点。因此较新的一些立法如英国1979年《仲裁法》和瑞士1987年的《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均对原法作了重大改动,对当事人的上诉权作了严格的限制。英国1979年的立法允许当事人订立协议排除上诉权,瑞士1987年立法则删去了允许法院对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规定。

绝大多数国家不允许当事人声称裁决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错误而向法院上诉。但是,如果裁决是在当事人提供决定性证据前作出的,或裁决所依据的文件是伪造的,或裁决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途径取得的,法律通常都允许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其次,当事人可以基于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理由对裁决提出异议。如当事人间未订立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或已失效,裁决的事项超越了仲裁协议的范围。再次,当事人可以基于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未遵守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仲裁规则而对裁决提出异议。当事人违反程序的表现复杂多样,可能表现为独任仲裁员的指定不当,仲裁庭的组成不当,也可能表现为仲裁庭未给予当事人适当的开庭和听审通知,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或未公平、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最后,当事人还可以基于仲裁标的物的不可仲裁性或仲裁违反仲裁的公共政策要求等理由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裁决效力的异议须在裁决作出后的一定期限内作出。各国对期限的规定长短不一。短的仅21天,如英国法律的规定;长的长达3年,如美国联邦仲裁法的规定。

出于促进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力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状态的考虑,大多数国家对异议期限规定得比较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才是有效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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