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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裁决和协议裁决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1:5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页(938字)

缺席裁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仲裁程序或在仲裁进行中退出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国际仲裁规则和机构仲裁规则对缺席仲裁大多作了具体的规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3条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授予仲裁庭作出缺席裁决的权力的目的是防止仲裁程序因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拖延和消极抵制而陷入瘫痪。

此授权有利于提高仲裁庭解决纠纷的效能。

由于缺席裁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未参与或未完全参与仲裁程序的背景下作出的,所以有关机构仲裁规则和国际仲裁规则对缺席仲裁提出了一些特别的要求,仲裁庭对缺席仲裁的处理也较一般仲裁更为慎重。

首先,在缺席仲裁中,仲裁庭得先审查自身对有关纠纷的管辖权,而不管当事人是否对管辖权提出过异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第42条规定,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审查尚存异议的‘中心’管辖权和仲裁庭本身的权限”。

其次,仲裁庭必须仔细审查出席仲裁庭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证据,并自始至终给缺席当事人提供完全的申辩机会和条件。仲裁庭应当将出席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及提供的证据转告给缺席当事人,并在仲裁程序的每一阶段给缺席当事人适当的通知。最后,在缺乏裁决书中,仲裁庭须特别说明当事人的缺席情况,在一方缺席时仲裁庭所遵循的程序,作出缺席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缺席裁决得到有效地执行。

协议裁决是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用裁决书的形式对和解协议所作的确认。用裁决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是因为裁决书较和解协议更具权威,更具约束力。用仲裁裁决的方式确认协议能促使双方自觉履行协议,即使一方拒不履行,相对当事人也能根据仲裁庭的协议裁决申请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结果无疑是使个人间的协议带上了司法的权威。

仲裁庭作出协议裁决,无须说明裁决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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