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页(967字)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结束时应作出仲裁裁决。
裁决的作出涉及仲裁庭的表决,裁决作出的时间,裁决的解释、更改和补充等问题。如果仲裁庭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的,裁决由独任仲裁员根据自己的认识独立作出。如果仲裁庭由多名仲裁员组成,裁决应由仲裁庭全体仲裁员的多数票作出。仲裁员各持己见、意见不一时,一般做法是由仲裁员磋商和协调,通过妥协取得某种意见的多数票。
但要让仲裁庭组成人员改变其观点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一些仲裁规则设计了弥补的措施。
措施之一是在仲裁员仅对裁决中的赔偿金额有分歧时,最高金额的得票得被计入次高金额的得票,直至取得过半数的多数票。另一种措施赋予了首席仲裁员特殊的权威。在仲裁员各执己见、不愿妥协致使形不成多数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独立地作出决定性的结论。
为了加速仲裁进程,防止不必要的延误,避免过长的仲裁过程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许多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均作了明文规定。普遍的做法是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行约定裁决作出的期限。有双方约定的期限的,仲裁庭得遵从当事人的约定。
双方对裁决作出的期限未具体约定的,各国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依《美国统一仲裁法》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裁决期限没有作出约定,该期限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加以指定。瑞典的仲裁法则规定了一个固定的期限,即法定的裁决作出期限。《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也采用了相似的做法,规定裁决作出的期限是6个月。期限的起算也灵活多样。常见的起算方法有:自提起仲裁时起算、自指定仲裁庭时起算、自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共同签署委托仲裁范围授权书之日起算。
裁决不能在有关的期限内作出的,法律允许对期限加以延长。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协议延长裁决期限,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有关的仲裁管理机构也可以批准延长期限。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如果认为裁决内容不清楚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庭予以解释。仲裁庭应邀所作的解释得被提为裁决的一个部分。裁决书上存在计算、誊写或打印上的错误的,仲裁庭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裁决内容进行更正。如果裁决内容有遗漏,仲裁庭还可以作补充裁决,条件是这种补充毋需依赖于任何进一步的证据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