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公债偿还方式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2: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6页(754字)

公债作为国家信用,属于一种有借有还的借贷行为,到期偿债是政府举债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

各国政府偿还公债的方式一般有下面几种:(1)直接偿还法,指政府按规定的偿债时间直接向公债券持有人偿还。在具体做法上,有到期一次清偿和分期分次清偿的区别。

采用一次清偿法,手续比较简单,政府对发行的公债,规定一个还款期,届时该公债期满,政府一次偿还完毕。我国从1985年以来发行的历次国内公债,均属一次偿还。

采用分次清偿法,手续相当繁杂,但每次公债的还债负担,不是集中在以后的某一年,而是分摊到将来的几年。在分次清偿中,一种办法是分期偿还,即每张公债券分几期还清。因其手续太繁琐,故国际上很少采用;另一种办法是轮次偿还,即政府发行公债时,规定按公债券号码的顺序先后固定其偿还期,以后就按号码分期偿还。美国的许多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常用这种方式还债。

还有一种办法是抽签偿还,即政府组织专门的抽签活动,确定各次还本公债券的号码,到期如约偿还。前苏联发行公债常用这种方式,我国1981-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也采用抽签办法。(2)购销偿还法,它是政府在证券市场上按照公债行市,利用偿还公债的资金向市场购进公债券而销却债务。这种方法只适用于上市公债。

对政府而言,当财政库款比较充裕而市场债券价格又相对偏低时,采用这种方式还债可以减轻政府的债务负担,故被许多西方国家采用。(3)调换偿还法,即政府用新发行的公债券来调换公债持有人手中的旧债券。公债券调换时,既可以调换到期债券,也可以调换未到期债券。当财政拮据,资金较为紧张时,曾有采用强制调换的,但许多情况下是自愿调换,公债券持有人若不愿再接受新公债券,可以要求政府兑付货币资金。

我国1994年在偿还1991年国库券时,曾采用过调换偿还法。

上一篇:国库券 下一篇:国际惯例词典目录
分享到: